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32号文件《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及《山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山西师范大学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山西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改革和管理,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团结、动员教职工积极投身改革建设,落实党在学校的中心任务,推进学校民主建设和全面发展。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规定行使职权,开展民主管理工作。学校要全面支持教代会的工作,执行教代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它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代会联席会议、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会议、代表巡视等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八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均应当执行。
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如需修改,须征求工会和教代会代表的意见,修改方案草案应当提请教代会按程序审议、表决。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名额按照各选举单位教职工人数的9%比例进行分配,个别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以学校各二级工会为单位,在所属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组织全体教职工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充分酝酿协商的办法,按多于应选代表20%的差额比例提出候选人后,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候选人数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20%。选举代表时必须有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2/3以上人数参加,候选人获得应到会人数过半数同意方可当选。
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工会、团委等群众团体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应作为代表候选人,将名额分配到有关二级工会参加选举(不占所在选举单位的代表名额)。
教代会代表按二级工会或多个二级工会联合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其中,教学及科研人员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0%,青年教师和女教师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与教代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五条 教代会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选举是否符合程序以及代表结构、比例是否满足要求。代表资格审查确认有效后,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述和控告。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与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积极听取并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出现缺额,应及时进行补选,补选代表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教代会代表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团活动。
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退休、调离、离岗达六个月及以上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无故不参加教代会活动达一年的,其代表资格不予保留;违法、违纪的,终止其代表资格。
教代会代表失去教职工信任,以及未能发挥教代会代表作用的,经所在工会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可予以罢免。罢免决定、补选代表情况要及时书面报告学校工会备案、公布,并经下次教代会确认。
第十九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一定数量的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一般为有影响的专家学者、离退休的领导干部、获得较高荣誉称号的教职工。列席代表一般为未被选为教代会代表的中层管理干部、民主党派人士等。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的名额和人员由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组确定,数量不超过教代会代表总数的1/5。特邀代表出席各次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会议内容确定,由学校发出邀请。
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二十条 教代会五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学校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须有2/3以上的教代会代表出席。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校工会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代会的选举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对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的表决可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并处理会议期间的相关事项。
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一线教学和科研人员应占多数。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
专门工作委员会一般可设:提案工作委员会、福利工作委员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委员会等。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也可由一定比例的非代表教职工担任。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第五章 教代会的召开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的筹备。
(一)教代会换届时,要成立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组,大会筹备工作由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组负责。
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组一般由党、政、工、团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筹备工作领导组根据需要可设若干机构。
教代会届中各次全体会议的筹备工作由学校工会承办。
(二)教代会换届时,筹备工作领导组制定代表条件、代表名额及分配、选举办法。确定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名额及人员;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提出大会主席团名单;提出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草案。
(三)大会召开前筹备工作领导组(换届的)或学校工会依据教代会职权提出大会中心议题草案;提出大会议程、日程;编制大会经费与预算。
(四)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起草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需要提交大会听取、审议、讨论通过的文件草案。
(五)征集提案。一般在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向教代会代表发出提案征集通知。
提案内容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提案应一事一案,附议人至少有2名代表,也可以代表团的名义集体提出。
(六)需提交大会听取、审议、讨论通过的工作报告及文件草案,在大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交由教代会代表征求意见,并就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报告和文件草案的修改和完善。
(七)向学校党委报告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并建议会议召开时间。
(八)学校党委决定会议召开时间,发出会议召开通知,并确定二级教代会的召开时间。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的预备会议。
教代会换届时,预备会由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组主持召开。届中各次大会预备会由主席团主持召开。
预备会议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参加。
预备会主要任务是:教代会换届时,听取会议筹备情况的报告;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选举大会主席团,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通过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通过大会议程;听取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通过大会其他事项。
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的正式会议。
教代会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1.校长作学校年度工作报告。
2.学校有关领导(部门)作《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下年度财务预算草案的报告》。
3.学校有关领导(部门)作专项工作报告,或专题议案报告及有关事项的说明。
4.提案工作委员会作提案工作报告。
5.组织代表团讨论、审议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审议的其他议案。
6.主席团召开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审议意见,并提出各项议案的修改意见。
7.根据有关规定和安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可对学校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
8.对报告和议案进行表决,并宣布表决结果。
教代会结束后,学校党组织、工会分别向上级党组织、工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
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由工会组织开展。
(一)组织教职工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二)督促提案落实工作。组织优秀提案评比,由学校给予表彰。
(三)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闭会期间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四)教代会档案资料管理。
教代会有关文件、讲话、报告、决议及音像资料;有关提案工作的档案;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专门工作委员会的重要活动记录等,学校工会要做好归档和保管工作。
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校工会联系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汇报。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工会除承担上文中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外,还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教代会代表的培训工作。
(二)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维护教代会代表的合法权益。
(三)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四)检查、指导学校二级教代会的工作。
(五)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落实上级工会提出的关于民主管理方面的工作任务。
(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是教代会的领导机构,应当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并把教代会工作列入学校党委(或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二条 学校行政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会议所需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
第七章 二级民主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立学校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山西师范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山西师范学基层各单位教职工在本单位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民主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单位教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人数较少的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召开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前就会议的召开时间、主要议程等,向学校工会作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召开大会。大会召开后各单位将二级教代会的召开情况和有关资料报送学校工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所有工作参照本规程规定和《山西师范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进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院(部、处、所)及各部门可参照本规程基本精神建立健全教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经山西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